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關于印發(fā)《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2022版)》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領域信用監(jiān)管體系建設,規(guī)范建筑市場秩序,促進施工圖審查機構誠信經營,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9〕35號)等文件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對現有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制定形成《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2022)版》,現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22年6月20日
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
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2022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高質量發(fā)展理念,推進誠信體系建設,規(guī)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在本市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施工圖審查機構的動態(tài)監(jiān)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建部令13號)、《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fā)〔2019〕35號)、《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等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對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錄入、評價、發(fā)布及應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管理,是指住建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機構”)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下同)施工圖審查活動的信用信息情況進行量化評價,并根據結果實施差異化管理的活動。
第三條?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施工圖審查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的綜合管理和協(xié)調工作,統(tǒng)一發(fā)布全市范圍的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負責對區(qū)(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信用綜合評價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各區(qū)(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職責負責本轄區(qū)內施工圖審查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的具體實施。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相應的監(jiān)督機構具體負責信用綜合評價的相關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市級聯合懲戒管理平臺等途徑推送或獲取聯合懲戒信息與市法院、發(fā)改委、市場監(jiān)管局、應急局、國家稅務總局成都市稅務局和公資交易中心等相關部門實現聯動監(jiān)管和結果應用,做好施工圖審查機構的信用聯合懲戒工作。
第四條?“成都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系統(tǒng)”(以下簡稱“信用系統(tǒng)”)將記錄施工圖審查機構的信用信息和評價分數。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有住建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施工圖審查資格證書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圖審查活動,須在信用系統(tǒng)中注冊,接受信用綜合評價管理。
第五條?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評價結果應用情況的評估,適時調整評價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六條?施工圖審查機構的信用綜合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
(一)基本信息包括機構登記信息和機構經營指標信息。
(二)良好行為信息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從事施工圖審查活動獲得的表彰等信息組成。
(三)不良行為信息包括市場類不良行為信息、項目類不良行為信息及其他類不良行為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審核、錄入和公示
第七條?信用信息的采集遵循“誰監(jiān)管、誰負責”原則。采集方式分為通過施工圖審查機構誠信申報、系統(tǒng)自動采集和住建主管部門采集,其中基本信息由機構誠信申報;良好行為信息由機構誠信申報和住建主管部門采集;不良行為由住建主管部門采集。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其誠信申報的信用信息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應由施工圖審查機構誠信申報但未申報的相關信用信息,不予評價得分;因申報不及時造成信用信息評價期限縮短或超期作廢的,由其自行承擔相應后果。其中機構的注冊信息和資質信息發(fā)生變更時,應自完成變更之日起的30個自然日內在信用系統(tǒng)中提交該信息的變更申報,超期提交造成不良影響的應按信用信息評價標準進行扣分。
第九條?信用系統(tǒng)依托“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圖數字化審查系統(tǒng)”自動采集機構的部分信用信息。
第十條?住建主管部門采集不良行為信息時,應開具或系統(tǒng)生成《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不良行為記錄告知書》,并通過現場告知、短信告知、系統(tǒng)登錄提示或官網公告等途徑將該不良行為信息對應的扣分事項、扣分標準和救濟途徑告知機構。
第十一條?住建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審核程序。信用信息審核通過后自動錄入信用系統(tǒng)并向社會公示。
對機構登記信息的審核僅限于辦理信用系統(tǒng)的首次注冊環(huán)節(jié)并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已注冊機構登記信息(除營業(yè)執(zhí)照和資質證書信息)變更后的審核采取事后抽查方式。對其他由機構申報的需審核的信用信息,由市住建主管部門負責并在機構完成申報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相關業(yè)務系統(tǒng)自動采集的信用信息自動錄入信用系統(tǒng),其中需要審核的在相關業(yè)務系統(tǒng)內完成審核流程。
住建主管部門采集的信用信息在錄入信息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十二條?經審核錄入的信用信息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除機構申報的登記信息及按規(guī)定不受理異議的信用信息外,公示無異議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結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異議的信用信息,按本辦法第五章相關規(guī)定處理。
機構申報的登記信息及按規(guī)定不受理異議的信用信息于公示首日生效。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評價和發(fā)布
第十三條?施工圖審查機構信用綜合評價得分滿分為100分,采用加減累積分制計算。信用綜合評價得分=基本信息分+良好行為信息分-不良行為信息分,得分低于0分按0分計。各組成部分分值計算如下:
(一)基本信息分。共為95分,其中企業(yè)登記信息分為80分,企業(yè)經營指標信息分為15分。
(二)良好行為信息分。以良好行為信息分之和作為加分計入,滿分為5分。
(三)不良行為信息分。以不良行為信息分之和作為扣分計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計。
第十四條?信用系統(tǒng)將自動對機構的信用等級進行實時評定。信用等級評定標準主要與信用得分、排名、不良行為記錄等指標項相關,并于每季度在信用系統(tǒng)發(fā)布。
施工圖審查機構信用等級由高到低依次分為:A++、A+、A、B、C、D四等六級,A++級為信用優(yōu)秀機構;A+級為信用良好機構;A級企業(yè)為信用較好機構;B級為信用一般機構;C級為信用較差機構;D級為信用不合格機構。
第十五條?施工圖審查機構首次參與信用綜合評價,應向市住建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賬號后自行登錄填寫基本信息,經核實并公示生效后,即注冊成功。
第十六條?信用系統(tǒng)于每個工作日更新并發(fā)布上一工作日施工圖審查機構的信用綜合評價得分、排名、信用等級和信用記錄。
施工圖審查機構按其專業(yè)類別分為以下兩類分別計算排名:
(一)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
(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
第十七條?信用綜合評價期限在評價標準中明確,評價期限屆滿后,不再納入信用綜合評價,轉入存儲信息數據庫,記入信用檔案。
第五章 異議處理
第十八條??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異議受理機制,并對外公布異議受理流程、受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第十九條??信用信息評價結果的異議應遵循“誰監(jiān)管,誰受理”的原則。
異議受理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中對本地施工圖審查機構的機構登記信息異議,由機構注冊地區(qū)(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對其他由機構誠信申報信用信息和系統(tǒng)自動采集信用信息的異議,按照業(yè)務或項目監(jiān)管權限由市區(qū)兩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受理。
第二十條??信用信息評價結果公示期內,利益相關人對評價結果均可提出異議。異議人應提供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及證據。
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異議,可不予受理回復。
第二十一條??異議處理應以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紙質、影像等資料或現場事實為依據。公示期內的機構信用信息異議,異議受理單位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處理。異議人對區(qū)(市)縣住建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意見不服的,應自收到處理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組織復查并出具異議決定。如異議處理存疑較大,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可在5個工作日的基礎上適當延長,延長的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生效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屬以下情形確需更改的,應由機構誠信申報或采集單位填寫《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信用信息更改申報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經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更改:
(一)有權部門依法撤銷或變更施工圖審查機構信用信息的;
(二)同一事由產生其他法律后果,按評價標準需更改施工圖審查機構信用信息的;
(三)其他法定原因導致已發(fā)布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信用信息需更改的。
經批準更改的施工圖審查機構信用信息,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改,并做好記錄。更改后的評價結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六章 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二十三條??政府及國有企業(yè)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確定施工圖審查機構及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服務時,應主動在信用系統(tǒng)查詢各施工圖審查機構的信用記錄、得分、排名和等級等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并選擇信用等級為B級及以上的施工圖審查機構。通過競爭性方式確定施工圖審查機構的,應在項目競爭性采購相關文件中設置信用加分,評標時應當使用開標當日企業(yè)的60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聯合體投標的,按照組成聯合體各投標人所屬專業(yè)分類得分的最低分作為聯合體得分)作為信用加分。鼓勵社會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參照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住建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用信息記錄、信用得分、排名或信用等級對施工圖審查機構分類標注監(jiān)管狀態(tài),予以差別化監(jiān)管,對信用C級、D級機構實施以下懲戒措施:
(一)一律取消各類評優(yōu)評先資格;
(二)加大對所審查工程項目的監(jiān)督檢查力度;
(三)將其列入機構檢查名單。
對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因資質核查不合格被相關部門撤銷或撤回資質的、因其他失信行為被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的市場主體直接認定為信用D級機構,并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給予限制。
第二十五條?施工圖審查機構的信用信息情況將通過“成都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平臺”、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官網及信用系統(tǒng)向社會公開,并按有關規(guī)定與“成都信用”等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進行互聯互通。
第七章 信用預警和修復
第二十六條?信用信息采集單位采集信用信息時,對情節(jié)較輕的失信行為,可通過信用系統(tǒng)發(fā)送扣分預警通知,督促施工圖審查機構立即停止失信行為并進行整改,機構應當在預警通知的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等相關材料。經核實,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可免于扣分;超期未完成整改、不提交材料或不符合上述免于扣分情形的按照評價標準實施扣分。
第二十七條?信用系統(tǒng)自動對被評為信用C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發(fā)出信用預警信息,對被評為信用D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發(fā)出失信懲戒告知信息。
第二十八條?因被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建筑市場“黑名單”或建設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名單而被評定為信用D級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在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后被提前移出名單的,可登錄信用系統(tǒng)提出修復申請,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在核實相關情況后提前終止相關扣分項的評價期限,系統(tǒng)自動重新評定并發(fā)布其信用等級。
第八章??責任處理
第二十九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提供不實或虛假資料獲取信用加分的,經調查核實后予以撤銷,并按信用信息評價標準進行扣分,扣分期間信用等級一律下調一級。
第三十條?住建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綜合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視情節(jié)輕重追究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權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記載施工圖審查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的紙質、影像等資料由采集實施單位或資料接收單位保存,評價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機構信用綜合評價電子數據由市住建主管部門長期保存。
第三十二條?市住建主管部門應做好信用系統(tǒng)的版本管理和運維工作,每日定時對施工圖審查機構信用綜合評價電子數據進行備份,按照信息系統(tǒng)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和系統(tǒng)備份與恢復管理制度,定期對備份數據進行恢復演練,做好維護記錄。
第三十三條?施工圖審查機構在信用系統(tǒng)中完成首次注冊登記后,應按要求最長以12個月為間隔周期登錄系統(tǒng)對其賬戶執(zhí)行激活操作,同時確認其基本信息準確有效,對超期未登錄系統(tǒng)的機構將暫時凍結其信用賬戶,直至其再次登錄確認后方可恢復正常。
第三十四條?當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是指上一工作日各種有效信用信息的匯總分數;60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是指當日之前60個自然日的信用綜合評價得分的算術平均值,信用綜合評價得分不足60日的,取當日之前的各日信用綜合評價得分的算術平均值。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開始施行后,新錄入系統(tǒng)的信用信息按照新標準評價,對已生效仍處于評價期限的信用信息評價,加分項分值按照新標準計算保證信用綜合評價得分不突破100分,評價期限不變,扣分項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評價。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成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信用信息評價標準(2022版)
轉自成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本文標題:“成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關于印發(fā)《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2022版)》的通知”,收錄于中天順韻【政策法規(guī)】欄目,本文禁止任何商業(yè)性轉載、分享,如需轉載需聯系小編并注明來源;部分內容整理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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